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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防止商标因“撤三”而被注销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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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8-11-21 19:20:18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目前,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接近6000万件,而中国常用汉字仅有7000个左右,可想而知,想要注册成功一个商标已经不像之前那么容易了。

而已经注册下商标的朋友们不要洋洋得意,你的商标保护好了吗?被他人提出“撤三”后,能否拿出有力的证据保住自己的商标呢?

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:没有正当理由,连续三年不使用的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。

也就是说,注册成功的商标也会因为被他人提出“撤三”而被注销,当我们的商标被提出“撤三”时,需要拿出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,证明商标一直在使用!

但是,目前很多的商标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规范,而被商标局判定为无效证据,眼看失去心爱的商标。

下面几种,被判定为无效证据:

1 提供的证据与撤销商标类别不同

比如一家做服装的企业,当第35类商标被提“撤三”的时候,提供的是第25类商标的使用证据,这样的被判定为无效证据。

2 证据未体现商标标识、未显示商标使用时间

证据中是否体现了商标标识?能否证明已经投入商业使用?是否显示商标使用时间?如果不能,那就是无效证据。

3 证据为未经公正的影印件

很多人提供的证据非常多,但都是复印件,非原件一般不被认可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。除非经公正的复印件方可有效,但作为一般中小企业,有多少企业会经常将这些证据进行公证呢?恐怕少之又少,等被撤三时再公证已经来不及了。

看到以上几条,是不是觉得提供证据很难?是的,提供能被商标局认可的证据的确很难,商标被提撤三,大部分是因为提供的证据无效。因此,我们拿出的证据要有充分的说服力,可以说服商标局!


哪些内容可以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?

1 发票

发票是商家在销售商品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开具的收款凭证。因此,它可以有效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。

商家应填写并定期保留写有注册商标全称的发票,为商标的使用保留证据。另外,相对于以手工方式开具的发票,机打发票更具有证明力。

2 合同或协议

虽然合同具有很强的证明能力,但是很多在签订的时候看似严谨的条款,却对于商标的内容没有提及或标识不太明显,影响了合同的证明效果。特别是一些服务协议,根本就没有写明商标的事项,不能作为证据使用。

因此,在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时候,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的具体内容(如名称和注册号等),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证据。

3 广告宣传

广告是企业对外宣传的重要方式,商标的标识大多都会出现在广告中,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。然而,由于一定的局限性,电视、电台的广告不能提供具体的发布时间,难以作为直接证据。

所以,可以在报纸、杂志以及各种博览会、交易会留下平面的文字或图片的宣传信息。

4 产品包装

产品包装包括商品包装物、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。包装如果没有印制生产日期的话,很难作为具体时间内的商标使用证据,因此还需要其它佐证。

5 产品检验报告

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,一般都会有商标的信息和时间的标注,这也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。

6 商标印制证明材料

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证明商标使用的证据之一。然而,很多商家只能提供商标的实物,却无法提供印制的具体时间,因此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予以采信。

可以选择信誉好、经营范围包括“商标标识印制”的印刷公司代为印制商标产品,印刷公司开具的正规发票或订立的合同都是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。

总结:

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,商标撤三制度的建立,就是防止商标搁置不用而对资源的浪费,商标持有者应该学会保留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,当商标被提“撤三”时,积极进行撤三答辩。

另外,“撤三答辩通知书”是直接寄给商标权利人的,所以要时时关注商标注册地址能否收到文书,一旦错过法定答辩期,商标会被撤销甚至变成别人的商标你还不自知!

你的商标是否很危险呢?当提出撤三时,能否拿出商标局认为有效的使用证据呢?这是每一个商标持有者应该思考的问题,也是每一个企业不容忽视的事情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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